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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檢舉制度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4屆第3次董事會訂定

  1. 本程序依財團法人法、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及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以下簡稱本)誠信經營規範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主要在建立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確保檢舉人及相關人之確實保密及合法權益。
  3. 本會受理檢舉案件之專責單位為行政管理組。
  4. 本會應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立即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5. 檢舉事項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類別: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 行賄及收賄。
    •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服務提供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6. ​​​​​​​本會檢舉情事由行政管理組依下列程序處理:​​​​​​​
    • 行政管理組於接獲案件,確認檢舉人應提供之相關資訊後受理及立案,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 行政管理組於受理及立案後,若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陳報董事長,若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主要管理階層者,則應陳報至董事會。
    • 經董事長同意成立調查小組,並會同本會法律顧問,秉持公正、客觀及利益迴避進行相關調查作業。
    •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會誠信經營規範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得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
    • 如經證實檢舉情事屬實,應責成本會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管理辦法,提出改善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
    • 本會行政管理組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並通知檢舉人。
    •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作成紀錄及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與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7. 對於檢舉情事有利益衝突者,係指辦理檢舉案件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該等人員不得協助、涉入、參與、核准或以其他形式影響檢舉案件之調查過程或結果:如檢舉案件之利害關係人認有利益衝突者有應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得敘明理由並提供事證向人事單位申請迴避,調查小組於調查後認該有利益衝突者應行迴避,應即陳報至董事長令其迴避。 如遇行政管理組全體人員均應迴避之案件時,由董事長指派具權責行使獨立性之單位為受理單位。
    • 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或就檢舉案件有利害關係者。
    • 前款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之親屬。
    •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8. 本會處理檢舉案件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本會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前項不當處置包含但不限於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本會或本會人員惡意攻訐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9. 本會行政管理組受理檢舉後,如經調查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於向董事會報告後,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10. 檢舉案件經查屬實,行政管理組應陳報董事長,對於檢舉人酌予獎勵。
  11. 本辦法應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法人檢舉暨申訴管道:
檢舉專線:02-2752-1006 # 201
檢舉信箱:chouwc@tfi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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