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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食藥署公告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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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310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3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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